N本報記者 洪德木 通訊員 王文振
本報訊 吳某曾因犯搶劫罪、獲刑搶奪罪、年釋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放后刑罰執行完畢后仍不思悔改,又搶近日他因再次搶奪被涵江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獲刑
經查,年釋2011年12月的放后一天傍晚,吳某騎助力車竄到涵江區某移動公司門口前,又搶公然奪走被害人林某的獲刑手機、挎包及現金;2012年1月初,年釋吳某再次實施搶奪,放后他趁被害人方某打電話之機,又搶公然奪走他的獲刑手提包、手機、年釋MP4等財物。放后
N本報記者 洪德木 通訊員 王文振
本報訊 吳某曾因犯搶劫罪、獲刑搶奪罪、年釋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放后刑罰執行完畢后仍不思悔改,又搶近日他因再次搶奪被涵江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獲刑
經查,年釋2011年12月的放后一天傍晚,吳某騎助力車竄到涵江區某移動公司門口前,又搶公然奪走被害人林某的獲刑手機、挎包及現金;2012年1月初,年釋吳某再次實施搶奪,放后他趁被害人方某打電話之機,又搶公然奪走他的獲刑手提包、手機、年釋MP4等財物。放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