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垠 來源:科技日報 發布時間:2019/8/23 16:22:20 選擇字號:小 中 大 | |
|
賦予科技人員成果所有權,賦予否破能否破解轉化難題? | ——專家熱議如何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權(上) |
 日前,科技科技部等6部門印發《關于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的成果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要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解轉具體來說,化難將修訂完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方面的題新法律法規,取消職務科技成果資產評估、聞科備案管理程序等。學網 職務科技成果誰來定價 根據3月底財政部修改后的賦予否破《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職務科技成果在轉讓和作價入股時不再強制要求第三方評估,科技將決定是成果否需要評估的權利下放給高校和科研院所。 西安中科光機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高級國資經理張妍表示,解轉國家設立的化難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題新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聞科,明確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張妍最近調研發現,取消職務科技成果資產評估、備案管理程序,確實讓高校和科研院所有了更多科研自主權,但由于放權后增加了追責條款,部分單位反而更謹慎。 “有些高校作價時依然要求資產評估,包括許可、轉讓時通過評估作為定價的依據。”張妍告訴科技日報記者,除了因為實操層面,在作價入股成立公司的注冊環節,某些地區工商部門對非貨幣財產出資依然要求提供資產評估報告。 更重要的原因是,《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中新增一項追責條款,即:通過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價處置國有資產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可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與此同時,決策者在轉讓、許可、作價時,科技成果價值幾何心里也沒底。“業界希望能專門為科技成果類的無形資產出臺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而不是把科技成果類的無形資產當作有形的國有資產來管理。”張妍直言,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后,對高校和科研院所資產經營管理部門來說面臨增值保值的任務,然而,無形資產作為一種特殊的國有資產,評估定價難,影響資產增值保值的非管理因素較多,按有形資產管理模式來管理科技成果類無形資產并不科學。 取消評估和備案后,國有資產到底由誰定價? “科技成果的資產價值,隨著時間推移、社會變化和科研活動的進步而變化,不管是哪種性質的科技成果,還是要交給技術交易市場或平臺去評估、定價。”中國科技評估與成果管理研究會常務理事汪斌說,供需雙方可以公平競價、自主交易。而發達的交易市場有國家認可、相關機構批準的程序,能保證交易的透明、公平,這也打消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后顧之憂。 探路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 《意見》指出,科技、財政等部門要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為進一步完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制度探索路子。 “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源于西南交大提出的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老師在申請專利時,可以跟學校并列成為專利的權利人。”張妍認為,此舉意在激發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但近期在相關院所和高校調研時,大家對該做法有不同的聲音。 張妍坦承,一方面,國家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支持和激勵力度已足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指出,無論轉讓許可獲得現金還是作價入股,科研人員會獲得不低于轉化凈收益50%的激勵,也就沒有必要再讓他們變成專利的權利人。 “與之相關的一個問題是,如果把一個專利的權利人變成兩方,實則增加學校的管理難度和決策成本,以及企業與學校開展產學研合作的復雜度。”張妍解釋說,現階段科技成果轉化難的根本原因,是科技成果供需雙方的失衡,提供的技術和需求方的需求不能有效銜接。 顯然,這不是賦予科研人員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就能解決的問題。張妍說,還需國家從供需對接的角度入手,比如建立一些新型研發機構做中試、工程化平臺,加強技術轉移專業人才的培養等。 在汪斌看來,目前,科技人員取得50%—90%的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是事后獎勵,而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是事前獎勵,有利于保障科研人員受獎勵的權利。不容忽視的是,它和《專利法》有些沖突,如果試點成功,還需進一步探索如何協調法律與推行試點做法的關系。 “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的做法雖有爭議,但這一做法確實給了科研人員更多自主權,也能激發成果轉化的積極性。”汪斌稱,目前可以探索試點,獎勵前移也能讓科研人員吃下“定心丸”,為進一步完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制度探索路子。 對此,張妍的看法一致。她說,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建議先試點之后全面總結。如果試點效果不錯,最好采用授權式的復制方式,而非采取一刀切式的全面復制推廣。 特別聲明:本文轉載僅僅是出于傳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著代表本網站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站轉載使用,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轉載或者聯系轉載稿費等事宜,請與我們接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