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進出口商品開展檢驗檢疫工作是辦法保護國內人民的健康和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實施維護國家安全的檢測機構必要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可申進出口商品檢驗由商檢機構和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請列檢驗機構進行。
具備海關要求的入采資質和能力,被海關總署列入采信機構目錄的信機檢驗機構被稱為采信機構、在進出口商品檢驗中,海關采信機構的采信檢驗結果可以作為海關評定進出口商品合格的依據,注意行為被稱為采信。管理構目《采信管理辦法》適用于海關在進出口商品檢驗中采信檢驗機構的辦法檢驗結果,以及對采信機構的實施監督管理,為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工作提供了規范。
《采信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采信機構需要具備的資質和要求,包括具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合法經營資質,具備相關采信商品的檢驗能力,熟悉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檢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具備獨立、公正、客觀開展檢驗活動的能力,近三年在國內外無與檢驗相關的違法記錄等。
針對在國內注冊的檢驗機構,《采信管理辦法》特別指出,應當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MA)等國內相應資質認定,或者獲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實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認可。而對于境外注冊的檢驗機構,《采信管理辦法》則要求應當獲得由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互認協議(ILAC-MRA)簽約認可機構實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體系認可。
此外,《采信管理辦法》還對采信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作出規定,要求除滿足檢驗檢測資質規定的內容要求外,還應當包含采信機構名稱及其代碼,檢驗報告編號,商品名稱、型號規格、對應的批次編號或者產品序列號碼以及其他產品追溯信息等商品信息,采信要求規定的檢驗項目、檢驗方法以及抽樣方案等,委托人名稱以及聯絡信息,受理日期、檢驗地點、檢驗時間以及簽發日期,檢驗結果,簽發人簽字等內容。
《采信管理辦法》的制定與實施,有利于檢驗檢測機構更好地服務于進出口貿易,對社會化第三方檢驗機構發展將起到重要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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