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2年11月2日,明男李某與福建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簽訂《冷庫安裝合同書》,為賺達成壓縮機等冷庫設備安裝協議,利差律悔銷售并安裝13臺“比澤爾”牌壓縮機給該公司。假充2013年3月至6月,真觸李某先后兩次向某公司訂購了返修的犯刑13臺壓縮機。之后,不當被告人李某聯系制假證人員,明男依照正品“比澤爾”壓縮機銘牌仿制出假冒的為賺“比澤爾”壓縮機銘牌,然后分別貼在上述13臺返修壓縮機上,利差律悔冒充正品。假充后李某將13臺“比澤爾”牌壓縮機進行銷售,真觸非法經營數額為人民幣270760元,犯刑從中賺取非法利益人民幣46260元。不當
審理:三元法院審理認為,明男李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270760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李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減輕處罰。考慮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且案發后積極退出全部違法所得,有明顯的悔罪表現,對李某予以從輕處罰。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知識產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判決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同時沒收其違法所得。
評析:本案是一起假冒注冊商標,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案例。該案不僅堅決對犯罪分子定罪判刑,而且重視運用財產刑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懲處力度,注重從經濟上剝奪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條件。為此,作為經營者應遵守誠信原則進行生產、銷售。工商等部門應積極開展打擊惡意侵權的專項行動,切實打擊侵權行為,凈化市場環境,維護市場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