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月起,中國則共五省主導的藥店-藥《省級醫藥采購平臺藥品掛網規則共識》在業內引發熱議。
從五省之間的品掛倡議稿成型,完善后征求意見稿發向全國,網規到收集整理的識即第三版征求意見稿,目前三易其稿、將落基本定稿。中國則共據悉,藥店-藥牽頭部門近期將在河北組織全國醫保部門相關科室人員進行《共識》落地啟動及講解會。品掛
01 明確《差比價規則》
《藥品差比價規則》來源于國家發改委價格司,網規此規則比較全面地列舉了劑型、識即包裝、將落裝量等各種情況中,中國則共藥品最高零售價的藥店-藥比價規則。從發布以來一直是品掛藥品不同規格、不同劑型、不同包裝等情況下進行差比計算價格的核心規則。
明確了藥品掛網價格最小單位。口服制劑(含片劑、膠囊劑、散劑、顆粒劑、溶液劑、混懸劑等)以最小零售包裝單位掛網。注射劑(含水針、粉針、輸液等各類注射劑)以及其他劑型統一以最小制劑單位掛網。
明確了允許因各省差比價規則不同產生的價格誤差范圍。主要出現在口服產品上,有的省份口服藥品折算為最小使用單位,然后乘包裝數量;有的省份,按最小零售包裝價格,進行其它包裝數量比價值計算1.95log₂x,產生了最低價死循環。
此次共識明確:“省際間價格聯動時,口服制劑最小零售包裝單位價格差異在 5%且5元以內的,注射劑以及其他劑型最小制劑單位價格整數位及小數點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視為價格一致,可不強制要求向下聯動”。
明確了不同持證商的價格關系,考慮其質量控制等方面存在實質性的強關聯關系,按照常規方式申報掛網時,視為同廠牌藥品判斷差價比價關系。
02 明確了仿制和原研的價差
過評仿制藥:在本地平臺申請掛網的首個過評仿制藥,掛網價格不高于參比制劑掛網價格70%。
未過評仿制藥:在本地平臺申請掛網的首個未過評仿制藥,掛網價格不高于參比制劑掛網價60%。
參比制劑以仿制藥最高掛網價格的1.8倍為黃標價格,仿制藥最高掛網價超過仿制藥黃標價格的,以仿制藥黃標價格為計算錨點。暫不設置紅標價格。
同名同方、異名同方的掛網價格不高于在本地平臺申請掛網的首個中成藥價格的80%。
在本地平臺申請掛網的首個生物類似藥,掛網價格不高于參照藥掛網價格的80%。
03 明確了集采與掛網的價差
化學藥品
未開展集采的,以過評仿制藥最低掛網價的1.8倍為黃標價格,最低掛網價的3倍為紅標價格;
已開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選價的1.8倍為黃標價格,最高中選價的3倍為紅標價格。
中成藥和生物制品
未開展集采的,以最低價折算日均治療費用的3倍為黃標價格,以最低價折算日均治療費用的5倍為紅標價格;
已開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選價折算日均治療費用的3倍為黃標價格,最高中選價折算日均治療費用的5倍為紅標價格。異名同方藥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寬差價比價關系的要求。
國家或聯盟集采范圍內非供應地區,按不高于中選價格的1.5倍或同品種最高中選價掛網。
04 明確不同渠道的價差
企業申報掛網價格原則上應與供應當地定點民營醫院價格保持相當。企業申報掛網價格原則上應與當地社會藥店零售價格和互聯網售藥平臺“即時達”價格保持相當,申報價格高于當地社會藥店零售價格和互聯網售藥平臺“即時達”價格集中區間1.3倍的,平臺應及時督促企業調整掛網價格至合理水平。
05 明確藥品掛網的動態管理
共識從藥品備案采購、醫院議價登記、規范藥品撤網、藥品價格風險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較為全面的指導性意見,旨在改變過去“一掛了之”的狀態,實現動態調整,并探索末位淘汰的競爭性掛網機制。可以看到,《共識》之下,“四同”產品,全國各省之間價格統一,不再有價格“洼地”;同一藥品(同通用名、同劑型)不同渠道、不同廠牌、不同成交方式(集采、非集采)形成的價差都做出了指導性意見;對同一化學藥品(同通用名、同劑型)最低掛網價,集采最高中選價的1.8倍,成為了黃標標準。明確了中成藥和生物制品按日服用金額進行價格比較成為全國性指導原則。
共識落地普及,已在眼前,規則全國逐漸統一,掛網政策洼地不再,希望醫藥企業重視此共識的影響,提早根據共識制定藥品的價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