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有一則新聞「國中男遭班對女同學奪貞操 10年後讀法律系提告求償」,男孩女友我乍看之下覺得匪夷所思,告年國中兩小無猜貞操權可以提起損害賠償嗎?而且10年後怎麼還可以提起侵權行為的奪去損害賠償?
但細看判決內容後會,發現男孩真的貞操做足了功課!
究竟這個判決內容發生了什麼事?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篇判決的麼贏內容吧!(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792號民事判決)
誰告了誰?
這個故事是男孩女友,男孩在大學讀法律系以後,告年國中想對當年兩小無猜的奪去事情請求賠償,所以男孩與男孩的貞操爸媽,告了女孩與女孩的麼贏爸媽。
除了當初的男孩女友小倆口外,為何還有彼此的告年國中爸媽呢?因為雙方當時都還是未成年的國中生,因此女孩的奪去爸媽可能需要負法定代理人的責任;而男孩當時因為此事,接受調查、貞操感化教育、麼贏家庭失和等等,除了男孩本身貞操、名譽權受侵害外,他的父母的保護教養權也受侵害,因此男孩和父母都受有精神痛苦,要向女孩以及女孩的爸媽求償。
法院真的有認定,男孩被奪了貞操?
男孩起訴主張,因當時兩小無猜的合意性交,讓他的「貞操權」受到了侵害,依《民法》的規定可以向女孩請求精神慰撫金的賠償。但按照《民法》的規定,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的時效,是從「知道」侵害後2年內可以請求,但如果整個事情發生已經過10年的話,那就不行再請求了。
判決中提到,當時兩小無猜的行為總共有五次,男孩的父母知道其中三次、不知道的有兩次(看來為了提告不小心穿幫了)。精神慰撫金的「知道受侵害」怎麼判斷?因為男孩那時還未成年,其中三次的時效,會從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爸媽)知道後,開始起算2年;而父母不知道的兩次,會從男孩自己成年後,才再開始起算兩年。
但很不幸的,男孩起訴時,這五次行為的時效都已經到了!法院也因此沒有真的去審理男孩的貞操權是不是受到侵害。

假設時效還沒有到,那男孩主張自己貞操權被侵害這件事情,合不合理?
雖然貞操權的內涵,在現代社會大多會認為本質上是「性自主權」的展現,但依照法院的見解,通常不承認未滿16歲之人有同意性交的能力,所以跟未滿16歲的人性交還是算侵害到對方的貞操權,只是如果雙方都是未滿16歲,算是互相侵害對方的貞操權,一般可能會抵銷或是互相不請求。(臺北地院104年訴字第3068號民事判決)
最後,誰獲得了賠償?
但是天無絕人之路,最後這個判決還是有判給父母精神慰撫金,因為男孩不小心穿幫的另外兩次性行為,父母是到兒子起訴後才知道,因此這兩次時效還沒有到,父母受到的「親權」的損害,還是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最後法院判給男孩父母各一萬五千元的賠償。
但這個數字是怎麼算出來的呢?現在關於精神慰撫金的賠償還沒有固定的標準,通常都是是法官按照個案,審酌兩方家庭經濟狀況、社會地位等等後得出的數字,各位覺得還合理嗎?
總而言之,男孩的求償之路可以說是相當的坎坷,但學以致用的精神與耐心也是令人刮目相看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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