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尊嚴不容踐踏,中紀監察權威不容挑釁!委機2016年12月,關報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在北京市、監察山西省、權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不容決定》,賦予試點地區設立監察委員會,挑釁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中紀公職人員實施監察,履行監督、委機調查、關報國處置的監察職責。監察委員會作為依法設立的權威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可以采取談話、不容訊問、挑釁留置等12項監察措施。中紀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12項監察措施是法定措施,具有法律強制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或者干涉監察機關、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對任何拒絕、阻礙監察機關調查的行為,都將依法嚴肅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遵守國家法律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任何人都不得觸犯。黨的十九大明確指出,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機關算盡太聰明”,蘇某挑釁國家監察權威,以出逃方式逃避監察機關調查,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