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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總體要求
第三章材料
第四章鋼制鍋爐的熱水結構
第五章受壓元件的焊接
第八章主要附件和儀器
第十章鍋爐房
第十二章檢查
各省、自治區、鍋爐規程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安全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部發〔1996〕276號,技術監察以下簡稱《蒸規》)自1997年1月1日起實施。最新為了使《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部發〔1991〕8號,以下簡稱《水規》)在安全技術要求上與《蒸規》相協調,我們決定,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部職業安全衛生與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反映。
修訂了《水規》的相關章節
第一章總則
(1)《水規》的適用范圍包括電熱熱水鍋爐及鍋爐范圍內的管道。
(二)、進口固定式熱水鍋爐或國內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引進國外技術,按國外標準和國內使用的固定式熱水鍋爐,也應符合本規程的基本要求。如特殊情況與本規程的基本要求不符,應事先征得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同意。
第二章總體要求
鍋爐安裝質量的分段驗收和水壓試驗應由鍋爐安裝單位和用戶單位共同進行。整體驗收時,除鍋爐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外,還應派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參加。
第三章材料
用于鍋爐的主要材料,如鍋爐鋼板、鍋爐鋼管和焊接材料等。應由鍋爐制造廠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額定熱功率小于或等于4.2MW、額定出水溫度小于120的鍋爐所用的主要材料,如果質量證明書原件齊全、材料標志清晰完整,可免于復驗。
質量穩定、產品安全并經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質量認可的材料可免于復驗。否則不能免檢。
第四章鋼制鍋爐的結構
(1)受壓元件上的膨脹噴嘴孔應符合《水規》第51條的規定。
(2)鍋爐受熱面管道和鍋爐范圍內的管道可采用非直彎頭。非直彎頭的布置和技術要求應符合《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54條的規定。
(3)對于臥式內燃鍋殼式熱水鍋爐,爐膽、管板和鍋殼之間的T形連接要求應符合《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48、77和84條的規定。
(4)額定出口壓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鍋爐,受壓元件的人孔蓋、封頭孔蓋、手孔蓋可采用法蘭連接結構。
第五章受壓元件的焊接
(1)如果經過部分射線照相檢查的焊縫發現缺陷可能在檢查部位的任何一端延伸,則應在缺陷延伸方向進行補充射線照相檢查。當缺陷延伸方向存在抽檢或補檢不合格的缺陷時,該焊縫應進行雙倍數量的補檢。檢查后,如果仍有不合格,應檢查所有焊縫。
壓力管道和對接接頭抽查中發現不合格缺陷時,應加倍抽查。如果補充檢查仍不合格,焊工焊接的所有對接接頭應進行探傷檢查。
(2)產品檢驗樣品的數量和要求如下:
1.每個鍋筒(殼體)的縱向和環向焊縫應采用檢驗試板。
批量生產時,在質量穩定的條件下,同批(同一鋼種、同一焊接材料、同一工藝)生產的每10個鍋筒(殼)允許有1個縱縫和環縫檢驗試板,不足10個鍋筒(殼)也應有1個縱縫和環縫檢驗試板。
2.對于額定功率為0的鍋爐
3.當封頭、管板和爐膽拼接焊縫的母材與鍋筒(殼)的母材相同時,可不使用檢驗試板,否則檢驗試板的數量應與鍋筒(殼)的數量相同。
4.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可免于產品檢驗試件。
(3)彎曲試樣冷彎至《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中表5-2的角度后,試樣上任何方向最大缺陷長度不超過3mm,為合格。
第八章主要附件和儀器
如果幾個安全閥一起安裝在一個直接與鍋筒(外殼)相連的短管上,短管的橫截面積不應小于所有安全閥流通面積的總和。
第十章鍋爐房
(1)位于半地下室或多層或高層建筑首層的鍋爐房,每臺鍋爐的額定熱功率應小于或等于7MW,額定出水溫度應小于或等于120,并應滿足《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84條的相應條件。
(2)因條件限制需要在高層或多層建筑的地下室、中層或頂層設置鍋爐房時,每臺鍋爐的額定熱功率應小于或等于2.8MW,額定出水溫度應小于或等于120,并應滿足《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85條的相應條件。
第十二章檢查
(1)在用鍋爐的定期檢驗包括外部檢驗、內部檢驗和水壓試驗。一般情況下,鍋爐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查,每兩年進行一次內部檢查,每六年進行一次液壓檢查。
當內部檢查和外部
對于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應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二)、鍋爐內部檢驗和外部檢驗的重點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204條和第205條的相應條款進行。
(三)、水壓試驗壓力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