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肇事肇事小律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司法司法交通肇事司法報告,報告交通肇事司法解釋很多人還不知道,交通交通解釋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肇事肇事
(1)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是司法司法為了依法懲治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報告現就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交通交通解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從事運輸的人員或者非運輸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肇事,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司法司法基礎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承擔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同等事故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3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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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飲酒、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的機動車;
(四)明知是無牌或者報廢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逃離事故現場,逃避法律追究的。
第三條“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并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同等事故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法賠償60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導致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事故發生后,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教唆行為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并藏匿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獲得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承包人教唆或者強迫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以外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共財產、他人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
(二)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犯罪,可以解釋為: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且該行為導致重大事故,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