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化學歐盟普通法院對德國就反對歐委會要求該國遵守歐盟新玩具安全指令(第2009/48/EC號指令)化學物限制的玩具物限決定作出初裁,并向德國發出臨時令,輸德允許該國對若干類可在玩具中找到的繼續危險物質實施較為嚴格的限制。這意味著在德國銷售的面臨玩具中的化學物質含量將區別于歐盟其他成員國,生產商向德國出口玩具時,嚴格需在化學物質方面投入更多的化學精力和注意力。
與歐盟新玩具安全指令相比,玩具物限德國法例在玩具及玩具物料釋出的輸德鉛、砷、繼續汞、鋇、銻,以及亞硝胺和亞硝胺化合物這兩方面制訂的限制更加嚴格。具體表現為:
一是化學物含量限制制定方式不同。歐盟指令根據將玩具物料分別歸類為干、粉末狀或柔韌玩具物料,液體或黏性玩具物料,可被刮去的玩具物料三類,根據物料的不同其所含的有關化學物不得超過以下遷移限值:鉛分別為13.5、3.4及160毫克/千克;砷分別為3.8、0.9及47毫克/千克;汞分別為7.5、 1.9及94毫克/千克;鋇分別為4500、1125及56000毫克/千克;銻分別為45、11.3及560毫克/千克。而德國法例則按生物利用度訂出限值。根據德國法例,鉛、砷、汞、鋇以及銻的每日**高生物利用度分別為0.7微克、0.1微克、0.5微克、25微克以及0.2微克,較第2009/48 /EC號指令更加嚴厲。
二是針對亞硝胺及亞硝胺化合物含量不同。新的玩具安全指令規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或可放入口內的玩具,其亞硝胺及亞硝基胺物質遷移限值分別要低于0.05毫克/千克及1毫克/千克;而德國消費品條例訂明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或可放入口內的天然或合成橡膠玩具,其亞硝胺及亞硝胺化合物釋出量必須十分微小,化驗所無法檢測得到,其中亞硝胺的遷移值必須低于0.01毫克/千克,亞硝胺化合物則為0.1毫克/千克。
目前,歐盟普通法院已發出中期命令,裁定歐委會必須讓德國實施較為嚴格的規定,同時表示未能于明年之前作出**終判決。德國可以繼續實施較為嚴格的限制。
檢驗檢疫專家表示,德國新規將在新玩具指令基礎上給輸歐玩具市場帶來更嚴苛的挑戰,玩具出口德國的利好局面必將會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抑制,同時加重企業的貿易成本。因此,以德國為目標市場的玩具企業要隨時掌握相關玩具技術性貿易措施信息,跟緊化學限制令的發展動態,將新歐盟玩具指令與德國限制令中的化學物部分的措施進行比較和分析研讀,便于調整原料采購、生產工藝、質量管理體系,積極應對;另一方面,化學物質因其特殊的遷移性十分受關注,因此要加強鉛、砷、汞等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檢測,尋求可靠的檢驗認證機構,如有困難,可咨詢檢驗檢疫部門。 (夏 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