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趙貝
通訊員 沈法宣
10月10日,全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再審典型案例,典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湖北湯立珍等三人非法采礦再審改判無罪案,入選涉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再審典型案例。高院改判
庭審現場(資料圖片)
案情顯示,無罪2015年,案入被告人湯立珍、全國王自強、典型盧華超等三人合伙經營大同司采石場,湖北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17年3月12日。高院改判2017年2月,無罪大同司采石場向蘄春縣國土資源局提交了采礦權延續申請。案入同年3月13日,全國該局下發通知,典型要求大同司采石場停止生產,湖北否則按無證采礦處理。7月20日,該局又下發通知,稱受全省石材行業綜合整治及該縣礦產資源規劃等因素影響,對大同司采石場提交的采礦權延續申請暫緩辦理。大同司采石場在采礦許可證到期后至2018年案發時,開采、加工礦石共計價值700余萬元。
大同司采石場對上述兩個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中,一審法院于2019年4月判決撤銷蘄春縣國土資源局停產通知的行政處罰,限該局在判決生效十日內對大同司采石場的采礦權延續申請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二審法院于同年8月維持原判。2021年12月24日,該局為大同司采石場頒發延續后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自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8月24日。
一審法院于2019年12月以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湯立珍、王自強、盧華超二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三被告人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根據當事人的申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予以再審并提審。
經再審審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大同司采石場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提出了采礦權延續申請,蘄春縣國土資源局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卻在逾期后先后作出停產通知和暫緩通知,并因此被法院判決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故大同司采石場的采礦權延續申請在本案一、二審期間,實際處于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是否準予延續決定的狀態。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故三被告人在采礦許可證到期后的開采行為,不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的非法采礦行為。據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再審判決,宣告湯立珍、王自強、盧華超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