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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能源服務機構能力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綜合能源服務產業的重磅綜合健康發展,維護能源服務市場秩序,源能力打造公開、服務公平、機構公正的評估市場競爭環境,提升從事綜合能源服務相關單位的管理國內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特制定本辦法。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綜合能源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試行首是重磅綜合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為終端用戶提供專業的源能力、多元化的服務能源服務,從事能源咨詢與規劃設計、機構投資建設、評估系統運營、管理國內能效提升、辦法市場化交易等方面服務的相關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科技開發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科技中心”)對綜合能源服務機構的能力評估與管理。
第二章 申請
第四條 服務機構能力評估實行申請制。凡有意愿參與綜合能源服務機構能力評估的法人單位,均可提出申請。
第五條 服務機構在申請時,須填寫《綜合能源服務機構能力評估申報書》。服務機構應據實填寫申報資料,如有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將拒絕其申請;已通過評估的,將撤銷其結果;弄虛作假者2年內不得再次辦理申報手續。
第六條 服務機構申請的基本要求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具備相關業務資質,具有綜合能源服務能力和工作經驗,能夠對終端用戶提供相應的綜合服務。
(二)綜合能源服務業務范圍主要包括:能源規劃設計、能源診斷咨詢、增量配電網建設、用戶側分布式能源投資建設(例如風電、光伏、儲能、充電樁等)、能源監測監控、能效管理、需求響應、電能替代、電能質量治理、智能運維、資源綜合利用、智能用電產品開發、售電等能源交易服務等。
申請機構須具備三種及以上專項業務能力。
(三)技術要求:具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在核心業務方面至少擁有一項產品(技術)的自有知識產權,且經過第三方評審或鑒定。
(四)人員要求:擁有20名及以上專科以上學歷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員不少于10人,擁有高級職稱的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專業人員應掌握電力系統或能源動力基本技術及相關專業知識,具備能源管理、需求側管理等能力。
(五)經營場所和設備。應具有與綜合能源服務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和經營設備。
(六)信用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諾,持續保持誠實守信經營。
第三章 評估內容和等級
第七條 綜合能源服務機構能力評估包括綜合能力評估和專項能力評估。在獲得綜合能源服務能力等級的同時,也將獲得專項能源服務能力等級。
第八條 綜合能力評估內容包括:基礎能力、專項能力、技術能力、人員能力和信用能力。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得分比例85%(含)以上;
二級:70%(含)≤得分比例<85%;
三級:60%(含)≤得分比例<70%。
第九條 專項能力評估范圍包括:業務集成、規劃設計、咨詢服務、光伏建設、風電建設、儲能建設、充電樁建設、能源信息系統建設、節能服務、電能替代服務、電能質量治理、智能運維、智能設備生產、售電服務等。
第十條 專項能力評估內容包括:經營資質、經營規模、項目數量、區域市場和客戶滿意度。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得分比例85%(含)以上;
二級:70%(含)≤得分比例<85%;
三級:60%(含)≤得分比例<70%。
第四章 評估流程
第十一條 形式審查
科技中心在收到申請文件后,負責對資料、相關資質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真實、完整、有效),出具《形式審查意見書》,并在收到申請資料10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回復。
第十二條 評估準備
整理評估資料,對接評估專家。
第十三條 初評
(一)根據受評機構業務特點、企業規模組建評估工作小組,小組應不少于3名評估專家。
(二)評估工作小組按照評估要求和評分指標體系,對受評機構進行初評,形成初評意見。初評意見需確定受評機構綜合能源服務能力初評等級、專項能源服務能力初評等級,以及評審依據。初評采用線上評審方式。
(三)對于初評分值比例≥85%的受評機構,必要時可增加現場評估。
(四)開展現場評估的專家不少于2名。現場評估流程包括:
1.評估工作小組與受評機構中高層管理人員進行溝通,并向受評機構宣讀評估人員行為規范;
2.評估工作小組與受評機構業務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訪談,并查看現場;
3.評估工作小組對受評機構進行打分,形成現場評估意見并簽字;
4.評估工作小組按照要求對評估過程做出完整記錄,保留相應評估資料。記錄應當真實、準確。
第十四條 評審
組織評審專家組,對受評機構、受評機構初評意見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書。評審意見中需確定受評機構綜合能源服務能力等級、專項能源服務能力等級,以及評審依據。
第十五條 公布
對受評機構綜合能源服務能力等級、專項能源服務能力等級進行確認。頒發相應等級的《綜合能源服務機構能力評估證書》,并在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官網及相關微信公眾號等媒體進行公布。證書有效期為兩年。
第五章 復評
第十六條 服務機構能力評估實行兩年一次的復評制度,復評時間為證書有效期滿前的三個月之內。應參加復評的企業在規定時限內無故拒絕參加復評,其前次已獲等級有效期滿后等級自動失效。參加復評并通過能力評估后換發證書。
第十七條 復評的工作流程參照第四章執行。
第十八條 根據復評結果,將對服務機構作出升級、維持原等級、警告、降級、取消等級等決定。
(一)升級:通過復評的服務機構能力等級提升。
(二)維持原等級:通過復評的服務機構維持之前所評定的能力等級。
(三)警告: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科技中心將出具書面警告通知,并要求整改:
1.受到用戶投訴,經科技中心核實確系服務機構責任的;
2.采用不正當手段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的;
3.其他違反本辦法或相關規定的行為。
(四)降級: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服務機構將被降級:
1.審核結果無法達到原等級的;
2.出現業務運營問題,對公司的服務能力造成較大影響的。
(五)取消等級: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服務機構將被取消等級:
1.被注銷或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在評估過程中提供了虛假材料或信息,并對等級產生影響的;
3.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或者業務活動不符合法定要求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4.其他違法違紀或嚴重失信的情況。
第十九條 結果公示。書面通知服務機構,并對結果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 結果異議處理。服務機構對復評結果有不同意見的,可申請復議。
第六章 證書
第二十一條 證書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證書編號;
——企業名稱、地址;
——等級釋義;
——發證日期、有效期;
——證書校驗二維碼;
——關于查詢證書有效性的說明。
第二十二條 證書可作為企業參與市場運營的能力參考。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科技開發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綜合能源服務機構能力評估指標體系
注:專項能力包括業務集成、規劃設計、咨詢服務、光伏建設、風電建設、儲能建設、充電樁建設、能源信息系統建設、節能服務、電能替代服務、電能質量治理、智能運維、智能設備生產、售電服務等,依據不同類別的能力設計不同的評估標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