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雙百行動”后,雙百行動國務院又一重要方案印發!原創又重印10大要點值得關注
摘要:《專項行動方案》為2020年國企改革聚集關鍵領域,后國創新突破拉開了帷幕。大點
文|張利國(中國人民大學企業管理博士、關注國際注冊管理咨詢師、雙百行動知本咨詢執行董事)
編輯|億億
回顧2019年,原創又重印國企改革加速加量、后國成效顯著;展望2020年,大點國企改革將由量到質、關注創新突破為主。雙百行動
2019年12月27日,原創又重印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信息,后國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百戶科技型企業深化市場化改革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專項行動方案》(以下簡稱專項行動方案),大點為2020年國企改革聚集關鍵領域并創新突破拉開了帷幕。關注
該方案是繼“雙百行動”方案后,又一綜合性的改革行動,結合專項行動方案的核心內容,我們認為在改革創新突破方面有10大要點值得關注。
要點1:董事會治理“應建盡建、配齊配強”
在完善公司治理體制機制方面,強調提出針對科技型企業董事會要“應建盡建、配齊配強”。我們的理解,董事會建設基本要求全覆蓋,而且不僅是有的問題,更要求真正發揮董事會在科學決策中的實質性作用。
而且,針對董事會“配齊配強”方面,明確了針對董事的選聘、考核、退出等要健全形成完整管理體系。在此,并沒有特指代表國有資本的股權董事,其范圍包括非國有資本董事、外部董事等,即董事健全管理全覆蓋。
要點2:國有股權比例不設限制
專項行動方案中提出,針對商業一類的科技型企業一般不設國有股權比例限制,即國有資本股權比例可基于創新發展和組織活力需要而設置比例,給予股權多元化改革更為靈活的空間。
談到股權比例限制問題,大家可能會想到改革期間涉及的員工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的比例限制。
因為,在4號文中,明確實施員工股權激勵不能改變國有控股地位,且區分大中小型企業有員工股權比例限制;而在133號文中,明確推動員工持股應保證國有股東控股地位,且國有持股比例不能低于34%。那么,針對專項行動方案的科技型企業員工持股是否能突破比例限制呢?
綜合目前的政策分析看,并沒有明確提出科技型企業在專項行動方案中員工持股可以突破以往政策的比例限制,即科技型企業股權多元化改革過程中,若不涉及員工持股的問題,國有股權比例不設限制;若涉及員工持股時,仍需要滿足國有資本比例限制和員工持股比例限制的要求。
但既然本次專項行業強調探索創新、取得突破,我們認為,在具體推動過程中,基于一企一策的指導思想,可能會出現國有股權和員工持股比例限制雙突破的優秀試點實踐,值得期待。
要點3:監管模式可差異化
國企混改過程中,針對國有全資/控股、參股如何差異化監管仍在探索健全過程中。區別于以往要么全管、要么基本不管的情況,專項運行方案中明確提出,針對國有相對控股科技型企業,可能建立有別于獨資、全資、絕對控股企業的差異化監管模式。
什么樣是差異化模式呢?我們理解,一是在授權方面,可以有更大的力度,更接近市場化相對獨立經營的主體;二是在監管方面,聚焦于對國有資本或關鍵技術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少而精。
要點4:經理層要全面職業化
專項行動方案明確科技型企業要全面推行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即經理層人員全面職業化。
經理層全面職業化意味著為充分激活科技型企業的創新活力,經理層要擺脫原國有體制機制約束,身份市場化,真正實現按市場化的規律選人用人。這也是繼“雙百九條”后再次強調的內容之一。
要點5:科研骨干退休返聘制
專項行動方案首次明確提出,針對科研骨干人員,在退休后,科技型企業可以返聘并提供合理報酬。這項機制雖然國有企業中偶有實踐,但在正式的政策文件中少有提及。
該機制的明確化,為更多科研人員退休返聘并獲得合理報酬提供政策依據和空間。
但實踐中還有很多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在實施過程中如何處理好返聘科研人員與公司的勞動關系,以及涉及的員工保障問題;該部分人員是否能夠納入員工股權激勵或持股的范圍等,都需要配套政策支持或說明。
要點6:工資總額實行單列管理
專項行動方案明確提出了工資總額可以實行單列管理,不列入集團預算基數、不與集團效益掛鉤。
即不管企業集團落實工資決定機制的實際程度如何,也不管其他相關政策顯性或隱性存在的工資總額限制,列入專項行動方案的科技型企業可以依據自身的管理或激勵需要設計實施薪酬體系,全面釋放市場化薪酬空間。
要點7:中長期激勵機制不受試點限制
專項行動方案明確提出大力推行股權激勵、分紅激勵、員工持股、超額利潤分享、虛擬股權、骨干員工跟投等中長期激勵方式,并不受相關試點限制。
我們理解為兩點:一是滿足政策要求下,各種中長期激勵機制都可以科學設計實施,不受試點限制;
二是基于科技型企業創新發展,可以做更多更大幅度的市場化激勵機制創新突破,而不一定拘泥于現有政策提到的激勵機制,給予了科技型企業推動實施激勵機制更大的創新空間。
而且,在專項行動方案的市場化激勵約束機制中再一次強調,科技型企業因特殊情況,的確需要科研人員持有子企業股權的,履行決策程序后是可以設計實施的。
要點8:激發創新動力、支持融通創新
專項行動方案的主要目標是提升我國科技創新能力,持續解決國內關鍵領域的技術短板,需要充分調動并發揮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國內更多社會資源、人才來實現。
由此,專項行動方案中明確提出,支持和帶動其他大中小企業和各類主體實現融通創新。
我們理解“融通創新”,一是在合作主體方面,有利于技術創新,可以選擇任何類型的主體進行協同創新;
二是在合作機制方面,有利于技術創新,可以結合市場化規律,采取多方共同協商或認可的市場化機制,不存在根本性的政策限制。
要點9:黨的領導和建設須堅持
加強黨的領導和建設是改革必須堅持的。專項行動方案中再次強調,推動加強黨的領導與完善公司治理結合起來,推動黨的建設與中心工作深度融合。
科技型企業在改革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好黨的領導優勢和市場機制優勢互補,保障改革有序有效開展。
要點10:盡職免責容錯機制
專項行動方案中重新強調容錯糾錯機制,明確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按照盡職免責原則,健全容錯糾錯機制。
針對容錯糾錯機制雖然沒有更為細化的說明,但我們的理解是,在滿足政策的要求下,履行決策程序后,非主觀意識、市場化發展導致的改革問題都應該在容錯糾錯范圍內。
專項行動方案為推動科技型企業改革,在政策方面,給予了很大程度的政策空間和市場化改革空間,國有科技型企業的改革創新突破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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