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編輯
常規氣浮溶氣設備:
常規氣浮溶氣設備是污水由溶氣水的溶氣泵、溶氣水的處理廠空壓機、溶氣罐及其相應管路構成。設備生產在溶氣池發生器內壓力水與有壓空氣形成溶氣水,體化通過輸送管路,醫院由設于氣浮池內的污水釋放器分配到氣浮池內。
新型氣浮溶氣設備:
1) 溶氣泵溶氣系統
溶氣泵是處理廠專用于氣浮水處理工藝中的一種渦流泵。該泵本身在抽吸回的設備生產同時,從水泵吸入一定量空氣,在泵內完成溶氣水的制備過程,通過管路從水泵出口送入氣浮池,實現溶氣供給水、供氣與制備溶氣水的三項功能。在氣浮池內不需要使用專用的釋放器,只要安設穿孔水管即可。
2) 潛水溶氣葉輪系統
該系統類似于長軸的立式泵,其動力電機置于上部通過連動軸與下部溶氣葉輪相連接。潛水溶氣葉輪在氣浮池就位時,電機在水面以上,葉輪潛沒于氣浮池的水中。在葉輪旋轉時,部分回回流到葉輪殼體內。同時殼體內產生負壓,通過連接到大氣中的通氣管吸入空氣。空氣與回混合經葉輪增壓后形成溶氣水,直接分布于氣浮池中。
設備選擇編輯
1) 溶氣泵的選擇一般可根據需要泵的過量選擇產品相應型號。
溶氣泵有鑄鐵和不銹鋼兩種材質。
溶氣泵吸氣量約為過水流量的8%~10%,污水處理水量一般約為過量3倍。
2) 潛水溶氣葉輪

潛水溶氣葉輪可以根據其處理水量及作用范圍選擇產品。
設備要求編輯
1)定義
采用加壓的方法將空氣溶解于水,再在減壓的條件下釋放出微小氣泡粘附于懸浮物上,使其整體比重小于水而上浮于水面,通過機械裝置刮除,實現固液分離的裝置。
2) 基本要求
(1) 裝置應符合HJ/T261-2006《壓力溶氣氣浮裝置》的規定,并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2) 基本組成
a 壓力溶氣氣浮裝置:由水泵、空氣壓縮機、壓力溶氣罐、溶氣水釋放控制閥、釋放器、刮渣機、電氣控制箱、流量計和氣浮池等構成;
b 射流溶氣氣浮裝置:由水泵、射流器、壓力溶氣罐、溶氣水釋放控制閥、釋放器、刮渣機、電氣控制箱、流量計和氣浮池等構成。
(3) 裝置的制造應符合JB/T 2932《水處理設備技術條件》的規定。
(4) 溶氣罐的制造應符合GB150《鋼制壓力容器》的規定。
(5) 壓力溶氣罐的工作壓力一般為0.25Mpa~0.4MPa。
(6) 采用的水泵應符合GB/T 5657《離心泵技術條件(Ⅲ類)》的規定。
(7) 壓力溶氣氣浮裝置使用的材料應符合GB/T 700《碳素結構鋼》、GB/T 1220《不銹鋼棒》、GB/T 8163《輸送流體用無縫鋼管》的規定。
(8) 裝置表面油漆應符合JB 8939《水污染防治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和JB/T 4711《壓力容器涂敷與運輸包裝》的規定。
(9) 裝置配套的電氣控制箱應符合JB 8939《水污染防治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
(10) 電氣控制裝置應有可靠的接地措施,并有明顯標志;裝置中帶電部分與金屬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應不小于1MΩ。
(11) 壓力溶氣罐應設置排水口,水位計和溶氣水取樣口。
(12) 刮渣機的運行速度應穩定,刮板平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