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案例一審法院未組織當事人對北京某鑒定中心鑒定所依據的分享重要鑒定材料“視頻光盤”進行質證,屬于程序嚴重違法,王某應發還重審。等人的補
未質證表現在如下:
1、上訴山西實和 在北京某鑒定中心第一次鑒定聽證會前的某醫法庭質證筆錄
中,無關于視頻光盤的院案質證意見。法院將醫院提供的充事視頻光盤(重要證據)直接交予鑒定機構,未交給一審原告查看了解,理由也未聽取一審原告對視頻光盤的案例質證意見。
2、分享 在北京某鑒定中心召開第二次鑒定聽證會前,王某北京某鑒
定中心給某區人民法院發函要求對送檢材料進行質證(原因是等人的補雙方第一次聽證會現場對送檢材料爭議較大),但一審法院依然未組織雙方進行質證,上訴山西實和直接發函告知北京某鑒定中心依據現有材料進行鑒定。某醫
未質證視頻光盤的程序違法所直接導致的后果是:
1、北京某鑒定中心在鑒定時對視頻光盤中反映出來的關鍵事
實部分不了解,導致鑒定不公。
首先,我們從視頻光盤中可以清楚的看出:x月x日晚上x點和x月x日凌晨x時x分兩次接診患者的均是當班女醫生,但病歷當中的“張xx醫生”卻是個男的,這個問題只有當事人清楚,鑒定機構對醫方急診病歷記載當中的急診接診醫生張xx非本案的實際接診醫生這一重大事實不了解,直接導致關鍵醫療問題未予認定。
其次,我們從視頻光盤中可以清楚的看出:x月x日上午x點左右患者是在送往影像科做胸片途中出現意識障礙而緊急送往ICU的,并非是病歷當中記載的“在送往手術室準備手術的途中出現意識障礙”的,北京某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第7頁第三段也記載:“高xx在轉運手術室行左側頜面部多間隙感染內外切開引流術途中突發意識障礙”,故鑒定中心鑒定意見也是依據不真實的記錄而做出。
我們強調這個問題意義在于:
“送往手術室手術過程中出現問題搶救”與“送往影像科檢查出現問題而搶救”二者意義是完全不同的。醫方將送往影像科檢查過程中出現問題改成“送往手術室準備手術過程中出現問題”是為了掩蓋其延誤治療的診療事實。患者x月x日凌晨x點急診入院,但醫方x點x左右才將一個病危患者送往影像科做一個普通的胸片檢查,請問面對一個凌晨x點就診就下了病危的患者,你醫院x點半才安排患者去做一個普通的胸片檢查,早干什么去了?醫院延誤檢查,延誤治療的情形可見一斑,但是醫院為了掩蓋自己的延誤診療事實,將患者x點半送往影像科檢查的事實改為送往手術室準備手術途中出現問題,系嚴重的偽造病歷的情況,這一問題光盤視頻可以看出但鑒定機構不了解,所以真正的問題出在一審法院未組織雙方對鑒定檢材質證這一環節上。
2、一審法院未將鑒定材料質證導致的第二個后果是:因該“視
頻光盤”未提前交予原告查看和了解,導致原告無法就視頻光盤中反映出來的關鍵問題向北京某鑒定中心進行有效陳述,也無法就視頻光盤中反映出來的與醫方病歷記載明顯不一致的情況作出有效說明,進而無法有效對病歷資料當中的虛假記載作出有效質證意見。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委托醫療損害鑒定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要求提交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提交的鑒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更換或者補充相應材料。在委托鑒定前,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
第二、一審法院在鑒定書出具開庭審理之后,確實發現本案急診科診療活動中確實存在先用藥后買藥的事實,于是給北京某鑒定中心去函稱“我院于20xx年x月x日收到原告補充的三張外購藥票據,雖然該票據系鑒定意見書作出后提交,但我院認為該票據與原告的訴求有直接關系,希望你中心對原告反應的被告山西大醫院存在先用藥后購藥的問題作出補充鑒定說明”,由此可見,一審法庭也確實認識到了醫方病歷記載確實存在問題。
但北京某鑒定中心回函稱:“我中心認為貴院移送的原告反映的被告山西某醫院存在先用藥后購藥的問題的相關材料屬于鑒定材料真實性的問題,超出我中心鑒定能力范圍,故無法對該問題作出補充鑒定說明。”此時,一審法院對此真實性問題、關鍵性問題未再進一步查清,最后只能以一審原告未在舉證期間內遞交外購藥票據為由采納了一份鑒定依據不真實的鑒定意見,該判決認定事實邏輯的明顯混亂,面對記載明顯與事實不符的情況不予認定,置關鍵事實與不顧,以鑒代審傾向過于嚴重。故本案事實確實不清,二審法院依法發還重審。
第三、一審判決在本院查明認定的事實部分,遺漏了重要的事實,對已經查明可以查明的事實未予認定,判決認定事實嚴重不清,應發還重審。
本案通過庭審播放光盤可以認定被告醫院在x月x日晚上
x點和接診患者的是個女醫生,但病歷當中記載的接診張x就是一個男的,這個事實完全可以認定呀,為什么不寫在本院認定的事實里面呢?用藥在前,買藥在后這個事實也可以認定呀,法院還因此給某鑒定中心去過函,為什么不寫在本院認定的事實里面呢?就因為外購藥票據交的晚了么?這顯然不符合實事求是的原則,最關鍵的是這些事實很重要呀,故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確實不清。
綜上所述,本案確系錯案,請求人民法院本著解決問題的原則,將本案發還重審,給當事人一個重新處理、公正處理的機會。
來源:李海律師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