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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釋的港保條件是什么?(一)可以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條件
2、保釋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港保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害。條件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應當執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或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決定取保候審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方式《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相應地,保釋有兩種方式:擔保人擔保和保證金擔保。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擔保人的擔保和保證金的擔保不能同時使用。
擔保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為其擔保的人。擔保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享有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不受限制;有固定住所和收入。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保證人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告知其必須履行的義務,并由其出具保證。
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監督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發現被擔保人可能或者已經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擔保人違法,擔保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核實,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擔保人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保證人與保證人串通,協助受托人逃匿,拒不向司法機關提供知道的藏匿地點,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取保候審人是否盡到保證義務由公安機關認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也由公安機關作出。
保釋的一般程序。英美國家要求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盡快被保釋或被法官或警察拘留。一般來說,取保候審的程序分為申請、審理、裁定和救濟四個階段。
1.申請階段一般在每個訴訟階段的最后,最常見的是嫌疑人被強制來案。但由于英美國家在一定范圍內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釋是一種權利,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被告人本人不需要申請,而是由有權決定保釋的官員依職權批準。根據英國《1994年的刑事司法與公共秩序法》第27條,警方可以對被告的保釋附加任何他們認為合適的條件,除了要求被告住在保釋旅館。
2.聽證和辯護聽證不是保釋程序的必經階段,因為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被準予保釋的條件時,法官不需要舉行聽證,可以直接決定保釋。美國《1984年聯邦保釋改革法》規定,法官只有在聽證會后才能決定拘留被告。對暴力性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和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由檢察官提出申請,司法人員開庭審理[3]。在其他情況下,法官通常可以依職權決定審理案件。保釋程序也突出了對抗制的對抗原則。當公訴人和辯護律師不能就是否保釋達成一致時,法庭就會進入完全辯護模式。在決定是否取保候審的過程中,法官必須聽取被告人的辯護,并在公開法庭上聽取控辯雙方的辯論。所有拒絕保釋的決定也是公開做出的。法庭必須詳細記錄拒絕保釋或附加保釋條件的理由,并應盡快將記錄副本送達被告。一般來說,保釋決定必須在律師和檢察官的參與下做出。
3.裁定無論法官是否同意保釋,都必須做出正式裁定,因為這一裁定將成為被告申請救濟的依據。如果法官準予保釋,裁定必須明確受托人應遵守的條件和違反保釋規定后的處罰;如果法官不批準保釋,他必須明確說明拒絕的理由。
4.救濟“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英美國家對保釋的救濟也有詳細規定。蘇格蘭《1995年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保釋決定的被告還可以通過審查和上訴尋求救濟。此外,大多數英美國家都規定了申請人身保護令的程序,人身保護令是向在押人員發出的司法命令。其職能是審查拘留或監禁的合法性,并糾正非法拘留或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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