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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鑒定的比例規定是什么樣的?1.《關于確認非婚生子女生父時男方拒絕做親子鑒定如何處理的批復》(川〔1998〕208號)
“在確認非婚生子女的案件中,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規定被告(男方)否認原告證明的親鑒親結論的,應當提供相應的定的定證據。如果他不能證明自己不是比例私生子的生父,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他進行親子鑒定。如果被告拒絕做親子鑒定,基于查證屬實的證據,排除第三人是非婚生子女的父親,法院可以推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
2.《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夫妻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并提供了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的一方的主張成立。
一方起訴要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無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訴訟請求成立。
(二)親子鑒定的啟動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在進行親子鑒定時必須征得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對方進行親子鑒定。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無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的一方的訴訟請求成立;一方起訴要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無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訴訟請求成立,申請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
在啟動親子鑒定時,應考慮兒童的意見。即使符合啟動親子鑒定的條件,但如果可能影響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也不應進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至關重要,因為無論鑒定結果如何,都會對子女造成傷害。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對親子鑒定持謹慎態度,并嚴格把握原則予以處理。因為親子鑒定的隨意性必然導致家庭關系的不穩定,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和成長,從而引發許多社會問題和矛盾。
(3)如何理解確認親子關系的必要證據?
1.必要證據不是充分證據,所以不需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從證明能力來看,原告通常很難提供足夠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如果提高“必要證據”的標準,無疑會使原告的訴求落空,未成年子女最終受損。
2.必要證據的必要性是基于法官內心確信的形成。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察:
(1)原告提供的證據是否具有一定的證明力。
(2)被告給出的證據在多大程度上削弱了原告的證明力?
法官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原被告人的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嚴于律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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