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付寶小律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嚴禁支付寶轉賬安全風險提示,貨幣支付寶嚴禁虛擬貨幣轉賬交易很多人還不知道,交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支付賬安轉賬
(1)支付寶嚴禁虛擬貨幣轉賬交易,寶轉國內對虛擬貨幣交易的全風監管。
6月21日,險提虛擬支付寶發布聲明,示支禁止使用該公司服務進行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付寶并將繼續對虛擬貨幣交易進行全面調查和打擊。過去一段時間,支付寶多次重申,禁止使用支付寶進行虛擬貨幣交易,一經發現,將立即停止相關支付服務。
在支付寶的公告中,其表示將從四個方面進一步加大對關聯交易的打擊力度:
1.繼續嚴密監控和查處涉及虛擬貨幣的交易,建立重點網站和賬戶巡查制度,一經發現立即封殺;
2.加強支付交易風險監控,禁止虛擬貨幣轉賬交易,部署風險算法模型,加強異常交易監控,提示疑似付款方風險,限制收款方權利;
3.加強商戶管理,禁止虛擬貨幣商戶進入,持續監控簽約商戶風險。一旦發現商家從事虛擬貨幣交易,將被列入黑名單,禁止后續合作;
4.加強虛擬貨幣的風險提示,通過風險彈窗、消息推送等方式加強對用戶的宣傳和警示教育。
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與金融產品有本質區別,沒有實際價值支撐,同時也沒有主權信用和商業信用。價格容易被操縱,出現暴漲暴跌,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擾亂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
(2)多次明令禁止,不允許金融機構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
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通過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發行和融資代幣,交易虛擬貨幣衍生產品,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出售代幣等犯罪活動。
事實上,早在2017年,監管層就明令禁止國內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七部委《公告》指出,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開戶、注冊、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不得承保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
今年5月18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三會《公告》)明確要求,相關機構不得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除支付清算、虛擬貨幣兌換和存儲外,禁止發行相關產品、提供經營場所、市場分流等。可以稱之為“切斷全鏈條”虛擬貨幣在中國開展業務的可能性。
一方面,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利用虛擬貨幣為產品和服務定價,不得承保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與虛擬貨幣相關的其他服務,包括但不限于:為客戶提供虛擬貨幣的注冊、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虛擬貨幣或者使用虛擬貨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虛擬貨幣與人民幣、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虛擬貨幣存儲、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虛擬貨幣相關的金融產品;把虛擬貨幣作為tru的投資標的
另一方面,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要加強對虛擬貨幣交易資金的監控,依托行業自律機制,加強風險信息共享,提高行業風險聯防聯控水平;發現違法違規線索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采取限制、暫停或者終止相關交易和服務等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同時,積極運用多渠道、多樣化的觸達手段,加強客戶宣傳和警示教育,主動提示涉及虛擬貨幣的風險。
協會《公告》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會員單位不得提供網上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有償導流等服務。用于虛擬貨幣相關的商業活動。發現相關問題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為相關調查取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3)中國嚴格監管虛擬貨幣交易的原因
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的,不具有法定補償、強制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該也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協會《公告》指出,虛擬貨幣沒有真實的價值支撐,其價格容易被操縱。相關投機交易活動存在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和投資投機風險等多重風險。從我國現有的司法實踐來看,虛擬貨幣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投資交易造成的后果和損失由相關當事人自行承擔。
比特幣加密貨幣的價格波動從前段時間的表現就可以看出來,一夜之間有上萬人爆倉。今年3月中旬,比特幣首次突破6萬美元,隨后回落至5萬美元左右。4月中旬再次達到6萬美元的高點,5月中下旬大幅下降至3.7萬美元左右。最令人興奮的是,5月18日和19日,比特幣沖刺4萬美元關口后一路下跌,24小時跌幅達30%。與此同時,美國最大的數字加密貨幣交易所比特幣基地19日宕機,另一個交易平臺幣安19日上午宣布暫停部分加密數字貨幣提現。受此影響,很多用戶錯過了交易機會。雖然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價格隨后出現反彈,但在此期間仍有超過50萬人爆倉。
復旦大學金融研究所兼職研究員董希淼指出,虛擬貨幣的無序投機和野蠻發展侵蝕了國家貨幣主權,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嚴重危害了國家。
此前,監管部門已下發過多份關于防范虛擬貨幣風險的文件。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就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2017年9月,中國央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原銀監會、證監會、原保監會聯合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七部委《公告》),叫停ICO(首次代幣發行),并要求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緊隨其后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風險的提示》表示,不法分子也往往利用交易平臺獲取所謂“虛擬貨幣”以從事相關非法活動,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近期大量交易平臺因支持代幣發行融資活動(ICO)已被監管部門叫停。各類所謂“幣”的交易平臺在我國并無合法設立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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