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交強險是交強國家強制車主購買的車險,那么什么狀況下交強險可以賠償車主的險何損失,什么情況交強險不賠償損失呢?我們來了解一下。賠償
工地負責人安排工人坐農用三輪車吃飯,交強半路上三輪車的險何欄板突然打開,3人從車上墜落受傷。賠償受傷女工賈某遂將司機張某、交強雇主高某等人告上法庭,險何要求賠償醫療費。賠償昨天該案在平谷法院開庭審理,交強被告均表示自己不應承擔責任。險何媒體人了解到,賠償肇事車輛只上了交強險,交強賈某在事發后并沒有獲得保險公司的險何賠償。保險公司的賠償理由是,按照規定,車上人員受傷,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
今年6月2日,賈某到被告郭某、高某承包的平谷區一處綠化工程打工,負責卸樹苗、栽樹,約定每日工資100元。次日中午,高某委派的工地負責人讓司機張某駕駛一輛農用三輪車搭載原告等人去吃午飯。行駛不到200米,車欄板突然打開,乘車的原告賈某等人從車上掉下,有3人受傷。
據了解,事發時涉案車上共搭載了18個人,車后邊只搭了一個扣子,有人用腳蹬著車幫,導致車幫在行駛中突然打開。肇事車輛只上了交強險。事發后,賈某住院治療41天,共花去醫療費3萬余元,被診斷為開放性顱腦損傷,右顳腦挫傷等。
司機張某的代理人稱,事故屬于意外,應當由雇主高某承擔賠償責任。
雇主高某稱事發當天他不在場,是別人安排的工人乘坐農用車去吃飯,他已經為3名受傷者支付了2.6萬元,并且積極探望原告。他同意法院按照交通隊劃分的責任,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
原告賈某的代理人認為,此次事故是張某用農用車搭載原告,不管是受誰指派,張某應當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高某是實際雇主,不僅雇傭了原告,而且雇傭了張某,雇員在雇傭過程中受害,應當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2.6萬元給了3個人,并不是只給了原告一人。
原告方堅持對原告傷情進行鑒定,法官宣布休庭,擇期再審。
那么,機動車上的乘客從車上摔下受傷,還算不算車上人員?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巨曉平律師告訴媒體人,按照“道路交通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是指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
巨律師說,在通常情況下,車上人員受傷都不能獲得交強險的賠償。但他也認為,從本案分析,還是存在一定爭議的。
原告賈某是車上人員,其從行駛中的機動車上不慎摔于車外地面造成受傷,事發時已經不屬于本車人員。但她能否得到保險公司賠償,還要由法院裁決。
雖然本案存在爭議,但媒體人了解到,本市及外地法院有過相關判例,即乘客如果從車上摔下受傷,也是可以獲得交強險賠償的。法院判決書上寫,由于機動車的車上人員存在流動性,所以只能以事故發生時(也就是損害發生時)乘客是否在機動車上來判斷是否屬于“車上人員”。如果乘客從車上摔到地上受傷,也就是乘客落地時就是事故發生的時候,也是損害發生的時候。因此,事發時乘客并非車上人員,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慧擇提示:從上述案例來看,雖然原告因為坐車發生交通事故,但是交強險能否賠償還要看具體的產品條款,慧擇提醒大家,無論是乘坐交通工具還是做其他的事情,都應該安全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