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記者鄭鐵峰)近日,面膜浙江臺州臨海市消保委接到消費者芳女士的未使投訴,稱其于2021年9月在臨海杜橋某美容店購買了一盒面膜,用寄金額199元。存美購買后該面膜未使用并一直存放在店內,容店商家表示其可隨時到店護理使用。過期由于工作調動原因,擔責芳女士一直未回杜橋,面膜今年10月才有時間到店做護理,未使然而商家告知她該面膜已于今年8月過期。用寄這讓芳女士很困惑,存美商家從未告知其面膜的容店有效期限,期間也并未有過期提醒,過期為何一次還沒用上就過期了?芳女士要求退貨退款,擔責雙方協商不下,面膜遂向臨海消保委尋求幫助。
接到投訴后,臨海市消保委迅速展開調查,發現芳女士購買的面膜有效期為3年,通過查看雙方交易記錄證實交易時間為2021年9月5日,當時保質期僅剩余不到一年。商家承認銷售時并未明確告知芳女士該款面膜的生產日期及保質期,芳女士在付完款后也未看到實物,便由商家直接存放店內署名保管了。商家表示顧客存放店內的商品都會署名后單獨保管,不存在二次銷售的情況,并且大部分顧客都會在半年內使用完畢,像芳女士這種一年多未來使用的情況是個例,自己確實忘記提醒了。最終商家同意退還芳女士199元,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和解。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本案中,該面膜是消費者購買后由商家保管存放的,商家未將實物拿給消費者檢查,也未真實全面地告知消費者生產日期、有效期限等關鍵信息,同時未盡到到期提醒義務,商家未履行告知義務在先,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臨海市消保委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美容產品注意以下幾點:檢查店鋪資質。盡量選擇使用資質齊全、知名度較高、信譽較好的美容店購買消費。核對產品信息。選用美容產品前,應檢查其包裝上的標簽內容是否齊全,包括產品名稱、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凈含量(凈容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國內企業生產的美容美發產品應標注生產許可證號、衛生許可證號和產品標準號,進口美容美發產品應中文標明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證批準文號及經銷代理商名稱、地址等信息。保留相關票據。在消費后及時向商家索要收款單據、發票等相關憑證,并妥善保管,為日后維權留存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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