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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遇家庭暴力怎么辦1。家庭請求調解、暴力辦勸阻或報警。該求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庭暴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成員受虐待時,力辦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2.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準予離婚。所以,在遭遇家暴時,如果受害者起訴離婚,不同意調解,那么法院就會判決離婚,這可能是防止家暴再次發生的決定性方式。
3.損害賠償請求
家暴不僅帶來身體上的傷害,更重要的是可以帶來沉重的精神傷害。因此,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即受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家庭暴力的特點1。普遍性和嚴重性
美國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者人數超過了強奸、搶劫和車禍的女性受害者總數。1/4家庭有家暴。平均每7.4秒就有一名女性被丈夫毆打,約20%~30%的女性受到現任或前任男友的身體虐待。家庭暴力是造成女性重傷的最常見原因,約占女性殺人案的40%。
2.反復發作
家庭暴力的發生一般是周期性的,其過程是:
(1)緊張階段:雙方的言語攻擊和敵意伴隨著對受害者自信心的徹底打擊。施虐者通過控制受害者接觸家人、朋友、金錢、行走和游蕩等方式來孤立和孤立受害者。
(2)暴力階段:緊張和抑郁的狀態爆發為對受害者的攻擊和毆打。隨著緊張情緒的緩解,施暴者可能會對受害者表現出謙遜和溫柔。
(3)親密階段:反復攻擊的實施者往往表現出深深的良心譴責、自責和發誓不再發生類似行為。受害者總是對施暴者的改變充滿希望,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循環只是再次重復。
3.各種形式。
家庭暴力表現為多種形式:身體傷害(21%~34%)、性侵犯(34%~59%)、精神和情感折磨(如恐嚇、恐嚇、極度嫉妒、剝奪占有權、身體或社會隔離、孤立等。).對于受害者來說,各種形式的暴力往往是一起出現的,而且反復發生,越來越嚴重。施虐者對受害者的身體攻擊可以表現為:用武器攻擊或擊打、毆打、用拳頭或物體擊打、用拳頭重擊、砸、踢、燒、扇耳光、用武器(刀、槍)威脅等。結合起來反復出現,越來越嚴重。
4.暴力是隱藏的。
暴力隱蔽,防不勝防。受害人長期處于危險環境中,暴力行為的發生往往是未知的。當暴力發生時,受害者往往處于沒有防備的狀態。
5.反復受傷。
檢查受害者,我們可以發現不同恢復期的損傷。受害人臨床損傷特點典型損傷包括挫傷和淤青、小裂傷,主要集中在頭面部、頸部和軀干。與其他損傷原因和類型相比,胸、胸、腹部損傷更為常見。
(三)家庭暴力的責任根據解釋,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的身心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的行為。家庭暴力是一種侵犯人權、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實施這種行為的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根據新婚姻法,家庭暴力是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受害人可以要求家庭暴力的加害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實施家庭暴力,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將構成刑法中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名。其中,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往往通過毆打、捆綁、凍餓、強迫過度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身心虐待和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的實施者使用暴力公開貶低其他家庭成員的人格并損害他們的名譽。情節嚴重,構成侮辱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家庭暴力行為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造成重傷、嚴重殘疾或者死亡的,根據刑法規定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根據法律規定,家暴行為人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員婚姻、離婚自由的,也觸犯了刑法,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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