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中國作方轉身兩高上海律師事務所官方微博發布聲明:
北京市兩高(上海)律師事務所受《中國好聲音》節目制作方上海燦星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好聲委托與授權,就有關互聯網平臺上故意捏造散播虛假不實信息損害委托人及節目品牌形象和商譽的音制網絡造謠行為,聲明如下:
根據委托人提供的費萬相關材料及證據顯示:近日,在正常的等均網絡輿論之外出現了大量針對委托人和節目虛假不實的網絡謠言,如“學員轉身費50萬元”“學員 3000萬元購買冠軍”“境外資本控制好聲音”“好聲音導師退出、為謠賠償贊助商7億、中國作方轉身工作人員被帶走”等等該等謠言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好聲惡意捏造發布傳播,音制嚴重誤導社會公眾,費萬毒害網絡環境,等均損害節目形象,為謠給委托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中國作方轉身許多賬號相互串通有組織有預謀地造謠傳謠:一些賬號編造謠言,好聲發布后迅速刪帖;一些賬號馬上跟進轉發謠言;還有一些賬號為吸取流量、音制牟取不正當利益、繼續轉發散布發酵謠言;更有甚者,假冒好聲音導演微博名義在網絡上捏造散布謠言,挑動公眾對立情緒,引發更大范圍造謠傳謠。初步調查發現,許多賬號是今年8月份全新注冊專門用于造謠傳謠。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上述網絡造謠者大量捏造散布虛假不實信息誤導社會公眾的網絡造謠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之規定構成侵權,其中情節嚴重的更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之規定,可能構成誹謗罪。
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本所已對大量網絡造謠傳謠者的行為進行證據保全,并接受委托代為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訴至人民法院追究該等網絡造謠傳謠者的法律責任,請求判令該等網絡造謠傳謠者立即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委托人實際損失。
本所在此要求侵權主體立即刪除涉嫌侵犯委托人合法權益的侵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片、視頻),同時停止所有侵權信息的傳播、擴散和轉載,主動刪除所有不實言論,發布公開致歉聲明,消除不良影響,同時建議相關互聯網平臺慎重核實網絡言論,停止為相關謠言提供傳播服務。
本所在此呼吁:維護綠色健康的網絡環境是每一位網絡用戶的責任,所有用戶均應共建健康社交平臺、拒絕網絡暴力,自覺承擔起維護網絡文明的責任。
特此聲明!
來源:兩高上海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