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印度辦事大樓經商處今日收到印度商工部反傾銷局來函,印度業資該局12月23日發布了對原產于中國的發布反傾玻璃纖維(Glass fibre and articles)反傾銷調查事實披露。
在該披露中,反傾銷局仍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對華也未給予中國出口企業市場經濟待遇。玻璃較終,中國出口企業的纖維銷調訊傾銷幅度認定如下:
1、山東泰山彼迪奧薩茨玻璃纖維制品有限公司、查事泰山玻璃纖維有限公司、實披泰山玻璃纖維鄒城有限公司:25-35%
2、露行巨石集團及其成都、印度業資九江有限公司:20-30%
3、發布反傾重慶全部復合材料公司:15-25%
4、對華其他中國企業:50-60%
反傾銷局也綜合考量進口數量、玻璃市場份額、纖維銷調訊進口價格、查事產能、實披銷售數量及費用、利潤率、庫存量等因素。較終,中國出口企業的損害幅度認定如下:
1、山東泰山彼迪奧薩茨玻璃纖維制品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纖維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纖維鄒城有限公司:15-25%
2、巨石集團及其成都、九江有限公司15-25%
3、重慶全部復合材料公司:5-10%
4、其他中國企業:30-40%
2010年1月,印反傾銷局正式對該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2010年6月,反傾銷局做出肯定性初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