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和加強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活動,中國維護醫療保險基金安全,藥店醫療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上根據本市實際情況,海市制定本辦法。基本監督定點醫療機構、保險辦法定點零售藥店、管理參保人員或者其他個人,草案應當按照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中國要求,提供與監督檢查有關的藥店醫療文件材料、數據及其他資料。-上
第一條(目的海市)
為了規范和加強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活動,維護醫療保險基金安全,基本監督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保險辦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個人執行和遵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各項規定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基本醫療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小城鎮社會保險和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中的醫療保險、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障等。
第三條(醫保監督管理部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工作。
市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所和區(縣)醫療保險辦公室(以下統稱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機構)受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托,具體實施基本醫療保險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
發展改革、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內部管理)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醫療保險管理人員,對執行本市醫療保險各項規定的情況定期進行自查考核。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根據本市醫療保險聯網結算要求,配備計算機系統或者聯網設備,保證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
第五條(醫療保險費用管理)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執行本市醫療保險支付費用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規范醫療保險資金使用,切實減輕參保人員醫藥費用負擔。實行醫療保險總額預付費用管理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規范使用醫療保險預付費用。
第六條(對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療保險服務的要求)
定點醫療機構在參保人員掛號、就診、配藥、住院、結算醫療費用時,應當核驗醫療保險憑證,確保就醫的參保人員身份與其出示的醫療保險憑證相符合。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參保人員的病情,合理選擇檢驗項目和治療項目,按照處方管理以及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用藥范圍、品種、數量的規定,合理確定用藥。
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應當遵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用藥范圍、支付標準的規定以及由物價部門確定的各項收費標準,并向參保人員提供醫療費用結算單據。
第七條(需重新確定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情形)
定點醫療機構合并或者機構性質、執業地址、核定床位數等經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同意變更,定點零售藥店經營地址或者經營范圍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同意變更的,應當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新辦理醫療保險定點資格審批手續。
第八條(對定點零售藥店提供配藥服務的要求)
定點零售藥店在為參保人員提供處方藥品外配和非處方藥品自購服務時,應當核驗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憑證。對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的外配處方,不得進行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向參保人員提供的非處方藥品,應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用藥范圍、品種和數量的規定。
定點零售藥店不得采取不合理的手段銷售藥品,并進行醫療保險費用結算。
第九條(對參保人員的要求)
參保人員在掛號、就診、配藥、住院、結算醫療費用時,應當主動出示醫療保險憑證,配合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相關人員的核驗。參保人員不得將其醫療保險憑證出借給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