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南京訊(記者薛慶元)托運物品意外受損,桑葚應該由誰承擔責任呢?近日,酒托解獲江蘇省江陰市消保委青陽分會接到了一起投訴,運途意外投訴人盧先生稱他委托當地的中出某物流公司托運一批桑葚酒,貨物總價為11756元,消保并同該物流公司定了保價為5000元。委調
然而,全額該批貨物卻在托運途中發生了意外,賠償全部損壞。桑葚當盧先生向快遞公司要求賠償事宜時,酒托解獲快遞公司卻只同意賠付3662元。運途意外盧先生認為,中出既然已經全權委托快遞公司托運,消保快遞公司就應當負全部責任。委調雙方僵持不下,全額于是盧先生向江陰市消保委青陽分會求助,希望青陽分會幫忙調解,追回賠償款。
接到投訴后,青陽分會工作人員立即聯系雙方了解情況。經調查發現,確實存在貨物全部損壞這一情況。物流公司也表示,根據公司相關規定和賠付計價標準,只能按3662元的標準賠付。投訴人盧先生卻無法認可,表示他當時與該物流公司已經簽訂了保價金額為5000元,貨物總值已經超過保價,所以應當按照保額賠付。
經過青陽分會的努力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物流公司向盧先生賠償5000元整,盧先生表示滿意。
江陰市消保委青陽分會表示,根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壞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本案中,消費者既然與物流公司定了保價,物流公司就應該按照保價金額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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