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記者鄭鐵峰)近日,格式館被浙江省金華東陽市市場監管局吳寧分局針對一起格式條款引發的合同合同糾紛,經過一段時間的侵犯走訪、調解、消費取證,益浙陽某瑜伽對某瑜伽館作出警告并處罰款3000元的江東行政處罰。
7月份,處罰多名消費者投訴稱,格式館被在東陽市某瑜伽館辦理了會員卡并簽訂了合同,合同約定了瑜伽私人教練、侵犯服務項目、消費使用年限等相應事宜,益浙陽某瑜伽但在該瑜伽館上了一段時間課程后,江東事先約定好的處罰私人教練因各種原因離職。投訴人不同意更換教練,格式館被要求退費,多次協商無果。吳寧分局執法人員接到上述投訴后高度重視,發現這是一起由格式條款合同引起的糾紛,在與消費者溝通了解詳情后對投訴內容進行并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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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溝通過程中,該瑜伽館負責人多次強調與消費者約定的合同中,明確約定會員卡費不予退還,態度強硬。執法人員查看該瑜伽館與消費者簽訂的合同后發現,合同中確實包含“5.一旦簽訂本合約即視為入會成功,會員卡費不予退還”的條款,此項條款是該瑜伽館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在訂立合同時并未與消費者協商,排除了消費者退費的權利,是典型的格式條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等均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若格式條款含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無效。執法人員遂對該瑜伽館進行了立案查處。
對于消費者投訴無法退款的問題,經執法人員調解后,3名消費者與該瑜伽館就會員卡退費事宜達成了調解協議,1名消費者未能達成調解協議。
對此,東陽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各位消費者:消費者在選擇商家提供的服務前,要確定商家是否有正規資質,查看其營業執照等。消費者在辦理會員卡時,要仔細了解和閱讀辦卡說明,切莫被商家宣傳的優惠折扣迷惑而沖動消費,不輕信商家的口頭承諾,對商家服務人員、服務項目、使用年限、退卡事宜等進行書面約定,將約定內容落實到紙面上,簽訂書面合同。消費者要保存好預付憑證、合同或協議、宣傳單、發票收據等證據,發生消費糾紛后能做到維權有據。如與商家發生爭議,可先與商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有關部門投訴尋求幫助解決;對“關門跑路”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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