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被辭小律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攜妻男子送老婆上班后跳橋身亡,跳樓男子被辭攜妻跳樓很多人還不知道,男送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老婆
在上海,上班一名男子帶著懷孕的后跳妻子爬上一家超市十幾米高的樓頂,因不滿被公司辭退,橋身揚言要跳樓。亡男在與警方對峙12個小時后,兩人最終被警方說服。那么被辭退可以要求什么補償呢?
(一)男子被辭攜妻跳樓,解雇可以要求什么樣的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上述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規定,對勞動者按照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勞動者兩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2)相關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職工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后,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可以裁減職工:人。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管理方式調整,勞動合同變更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裁減后應保留公司哪些員工(1)與單位訂立期限較長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