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新規能否終結天價拖車費?(資料照片) 山石 攝
一輛蘭州的甘肅高速公示轎車在甘肅天水麥積山隧道發生事故,由高速管理局負責把車拖走,救援1.5公里的新規行政路程被收取了1500元。車主感覺不合理,任何卻投訴無門。被疑
由甘肅省發改委批復的壟斷“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已經從今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但兩個重要文件——“甘肅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和“高速公路救援服務車輛類型劃分表”,甘肅高速公示并未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示,救援而是新規行政一直緊鎖在收費部門的“抽屜”里。
不合理的任何高速公路天價拖車費頻頻上演,引發了社會輿論的被疑關注。去年9月,壟斷國家發改委、甘肅高速公示交通運輸部下發了《關于規范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救援通知》,要求各地對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和收費進行清理規范。新規行政今年3月21日,甘肅發改委也結合當地實際及時批復了收費標準,但記者在采訪中發現,不合理的壟斷性收費問題并未根本解決。
“離譜”的收費
去年8月26日上午,蘭州市民柳先生開著一輛小面包車,在甘草店境內高速公路上不慎與一輛轎車發生追尾,車輛受損嚴重。于是,他趕快向122事故臺報警。兩名交警勘察現場后,一輛小型拖車來了,兩名工作人員稍加詢問后便將車拖走。隨后,柳先生乘坐事故轎車來到交警隊,接受了全責事故認定,有交警告訴他:“車已拖到黃河修理廠。”
隨后,柳先生在黃河修理廠找到了拖車的公司——蘭州新盛車輛施救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稱,車輛太破舊不能維修,但要繳納2700元拖車費——理由是每公里(雙程)30元,共90公里2700元施救費。經討價還價,最終柳先生共付了2500元。
細想想,30公里才被收取了2500元,比起本文開頭提到的那位1.5公里被收取1500元的蘭州車主,柳先生算是幸運多了。但柳先生很郁悶,因為他根本不知道是誰叫來的拖車,是交警還是高速公路部門,車是稀里糊涂被拖走的,拖車費花了2500元,而保險公司賠付的拖車費卻只有500元。
究竟高速公路拖車該收多少錢?柳先生當時為此找到物價局投訴,得到的答復是:目前沒有車輛拖運價格指導的明文規定,產生的費用當事人與拖車公司可進行協商溝通后解決。
在柳先生看來,協商談何容易,自己根本無法和拖車公司坐在一張“平等”的談判桌上。能上高速公路拖車,不是和交警部門有聯系,就是與高速公路管理單位有“溝通”,普通車主能撬動拖車費背后的“利益鏈”嗎?
“遮掩”的新規
針對高速公路拖車收費的亂象,去年9月,國家發改委、交通運輸部下發了《關于規范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地對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和收費進行清理規范,同時明確“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統籌組織實施,具體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專職救援隊伍承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拖移違章停放車輛,屬于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也不得指定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拖移并收取費用。”
有評論認為,此舉意味著長期以來圍繞著高速拖車費用的“部門爭利、收費無據”等問題將從根本上得到解決,交警部門事故處理“零收費”的原則由此確立,“天價拖車費”將不再是一鍋“僵硬的稀粥”。
同一時期,甘肅省交通運輸廳向省發改委遞交了《關于制定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收費標準的報告》。今年3月21日,省發改委正式批復了收費標準,同時規定“收費標準為試行標準,自2011年4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1年。收費單位要按有關規定到省發展改革委辦理《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依法亮證收費”。
據悉,在國家發改委的通知下發后,甘肅的跟進速度是國內較快的幾個省市之一,但有關方面卻對收費標準“遮遮掩掩”。
按照新的規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將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及救援電話等服務信息通過門戶網站、收費站及服務區公示牌、電子信息板向社會公示”。
但記者采訪中了解到,截至5月26日,在新規試行后50多天里,社會最為關注的“甘肅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和“高速公路救援服務車輛類型劃分表”,卻遲遲未見任何公示,到相關部門查詢也難見結果,高速拖車費該收多少,車主們依然“一頭霧水”。
拷問“行政壟斷”
高速公路“天價”拖車問題由來已久,記者在采訪中發現,以往所有拖車公司的聯系方式,或是“122”,或是由當地高速公路交警提供,一些拖車公司甚至開展有“警用標志”的車輛參與事故處理。而同時,參與高速公路拖車業務的企業,都是“獨家經營”,然后肆意要價。
去年以來,“天價”拖車事件頻頻曝光,有輿論批評認為:壟斷性經營是高速公路違規收費屢治不絕的根源所在。
為此,徹底斬斷交警部門與拖車公司之間千絲萬縷的聯系,確立事故處理“零收費”的原則成為大勢所趨。但是,將拖車業務“授權”給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和經營單位,從原有的“獨家壟斷”變為“新的獨家壟斷”,是否可以就此徹底根除“天價收費”呢?
“新的規定還有待考驗。”蘭州商學院教授雷興長認為,徹底治理拖車亂收費,還需要加強監管,物價執法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要形成合力,采取更加嚴格的監管和處罰措施,同時,要逐步打破壟斷經營,引入競爭機制,采取公開競標的辦法,按照價格比、服務比最優的原則,確立救援拖車機構。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