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乘客被保險人持有效車(船)票乘坐公路、人身鐵路、意外輪船、傷害輪渡、保險纜車、乘客地鐵等商業(yè)運營的人身交通工具遭受意外傷害,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意外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死亡的傷害,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保險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乘客保險責任終止。
二、人身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意外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傷害,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保險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三、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規(guī)定,按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1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1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1項的殘疾保險金。
四、被保險人在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或者本公司認可的醫(yī)療機構診療所支出的、符合當地社會醫(y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guī)定可報銷的醫(yī)療費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幣100元免賠額后,在保險金額20%范圍內,按80%的比例給付醫(yī)療保險金。
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治療仍未結束的,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期限,自保險期滿次日起計算,門診治療者以15日為限;住院治療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長以90日為限。
五、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1次或者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其保險金額時,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